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604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604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6045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理人 葉晉欽 代理人 黃佐民 債務人豐蔣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郭潼語 新竹縣○○市○○街○號人債務人 林訪蘭 新竹縣○○市○○街○號
一、債務人等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仟零伍拾伍萬壹仟捌佰參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8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7年8月7日
書記官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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