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21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延展清算完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二一九七號
聲請人甲○○相對人松竹圖書有限公司代表人甲○○右聲請人因松竹圖書有限公司清算事件,聲請延展清算完結,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九日起展期至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八日止完結清算。
聲請費用由松竹圖書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三百三十四條、第八十七條第三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相對人松竹圖書有限公司清算人,因該公司之債權、債務尚在清算中,致無法於前次准予展期之六個月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裁定再度准予展期等語。
三、經本院調閱前次予准許展期聲請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九五七號),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爰予准許展期至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八日止完結清算。
四、依非訴事件法第九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六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林宗成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