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5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259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06日裁判案由:撤銷贈與行為等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59號原告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訴訟代理人 葉紹明 複代理人 王一如 被告 黃群惠 陳政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11年7月6日民事第二庭法官蔡碧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7月6日書記官鄭蕉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