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5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2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行為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59號原告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訴訟代理人 葉紹明 複代理人 王一如 被告 黃群惠
陳政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1年7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碧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6日
書記官鄭蕉杏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