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2年度板小字第1518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板小字第1518號

原告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興

訴訟代理人 黃筠捷

被告曾秉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於中華民國112年6月20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壹仟柒佰參拾元,及如附表一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緣被告前與如附表二所示第三人訂立分期付款申請暨合約書,約定以分期付款買賣方式,購買如附表二所示商品(各該商品之期付金額、分期期數、分期總額、分期起迄日均如附表二所示),被告僅繳納如附表二所示期數後即未再繳納,依約如被告未按期繳款,則其餘未到期部分視為全部到期,且被告應給付自遲延繳款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利息,嗣經如附表二所示第三人已於各該契約中載明將對被告之債權讓與原告,爰依上開分期付款約定書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等語。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聲明或陳述。

四、經查:

㈠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仲信資融分期付款申請暨合約書、zingala銀角零卡分期付款申請暨合約書、分期付款繳款明細等件為證。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經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之規定,應視同被告自認上開事實,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㈡從而,原告依分期付款買賣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所定之小額訴訟事件,而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同法第436條之20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本件係小額訴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第1項規定,確定本件訴訟費用為1,000元,由敗訴之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葉子榕

 

附表一:

編號

應給付金額

(新臺幣,下同)

利息起算日(均為民國)

利率

1

12,027元

自111年9月20日

16%

2

32,280元

自111年9月20日

16%

3

27,082元

自111年10月20日

16%

4

13,662元

自111年9月20日

16%

5

6,679元

自111年10月20日

16%

附表二

編號

第三人即

特約商

標的物

期付金額

期數

分期總額

分期起訖日

實際繳付期數

剩餘未繳金額

1

僑森歐美精品服飾

AlexanderMcqueen黑

633元

24

15,180元

自111年4月20日起至113年3月20日止

5

12,027元

2

香港商雅虎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ides愛蒂思永恆幸福30分與10分EVS1八心

八箭3EX鑽石對戒

1,614元

24

38,745元

自111年5月20日起至113年4月20日止

4

32,280元

3

巴比龍國際精品

Dior老花手拿包

1,231元

24

29,548元

自111年8月20日起至113年7月20日

2

27,082元

4

豐誠數位國際有限公司

S745mmGPS

594元

24

14,261元

自111年8月20日起至113年7月20日

1

13,662元

5

東永鴻國際有限公司

Emberton藍芽喇叭

278元

24

6,679元

自111年10月20日起至113年9月20日

0

6,67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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