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1286號
原告 吳坦 諭
上列原告與被告金科代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8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17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17日
書記官蔡佩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1286號
原告 吳坦 諭
上列原告與被告金科代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8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17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17日
書記官蔡佩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