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雄小字第754號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江雅鳳
被告 林祐誼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電信費事件,本院民國112年6月27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3,175元及其中新臺幣17,354元自民國112年5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7 日
高雄簡易庭法 官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 記 官蔡佩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