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2年度雄小字第754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雄小字第754號

原告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江雅鳳

陳國賢

被告 林祐誼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電信費事件,本院民國112年6月27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3,175元及其中新臺幣17,354元自民國112年5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7  日

高雄簡易庭法   官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 記 官蔡佩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7  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