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235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2354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王伯豪 債務人 吳婉綺 即 吳添財 之限定繼承人債務人 吳育碩 即吳添財之限定繼承人
一、債務人於繼承被繼承人吳添財之遺產範圍內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肆萬伍仟玖佰玖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計算之利息,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