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簡字第208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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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7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乙○○為原告之法定代理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之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
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此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適用
之;又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
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3
條前段、第177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法定代理人於民國97年10月3日變更為乙○
○,此有原告公司變更登記表可稽,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
即同年月19日當然停止,是原告聲明承受訴訟,於法並無不
合,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 郭美杏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許秀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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