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7年度南小字第2217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台北市○○區○○路二段207號4樓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南小字第2217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
中華民國98年1月14日下午2時13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
庭簡易第十九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孫玉文
  書記官 蘇玟心
  通 譯 陳彥旭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柒仟陸佰參拾伍元暨其中本金新臺幣
貳萬捌仟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蘇玟心
           法 官孫玉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1月14日
           書記官蘇玟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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