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7年度南小字第1892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威斯汀 假期B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南小字第1892號給付管理費事件,於中華民
國98年1月14日上午09時3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
易第十七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蔡孟珊
  書記官 吳幸芳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肆仟叁佰貳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八
年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捌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8年1月1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吳幸芳
           法 官蔡孟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繳交上訴費用,如於本
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
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1月14日
           書記官吳幸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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