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聲字第9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91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洪天城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4年度執聲字第1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洪天城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參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洪天城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件受刑人洪天城因犯如附表所示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數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刑(合計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刑為有期徒刑15年3月;其中如附表編號2、3所示之罪,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本院審核各有關判決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對受刑人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6月11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康應龍
法官吳進發法官林三元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江丞晏中華民國104年6月11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洪天城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廢棄物清理法│廢棄物清理法│廢棄物清理法│├──────┼─────────┼─────────┼─────────┤│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4年│有期徒刑4年│├──────┼─────────┼─────────┼─────────┤│犯罪日期│100.05.20│100.07.25-│100.10.24-││││100.09.14│100.11.04│├──────┼─────────┼─────────┼─────────┤│偵查(自訴)│彰化地檢│彰化地檢│彰化地檢││機關年度案號│100年度偵│100年度偵字第8162│100年度偵字第8162│││字第10073號│、9122號│、9122號││││101年度偵字第1008│101年度偵字第1008││││、2788、3219號│、2788、3219號││││││├─┬────┼─────────┼─────────┼─────────┤│最│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1年度上訴│102年度上訴字第│102年度上訴字第││實││字第1844號│934、944、945號│934、944、945號││審├────┼─────────┼─────────┼─────────┤││判決日期│102.01.31│103.03.18│103.03.18│├─┼────┼─────────┼─────────┼─────────┤│確│法院│最高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2年度台上│102年度上訴字第│102年度上訴字第││決││字第2062號│934、944、945號│934、944、945號││├────┼─────────┼─────────┼─────────┤││判決確定││││││日期│102.05.23│103.04.24│103.04.24│├─┴────┼─────────┼─────────┼─────────┤│是否為得易科│否│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彰化地檢102年度執│彰化地檢103年度執│彰化地檢103年度執│││字第2739號│字第2385號│字第2385號│└──────┴─────────┴─────────┴─────────┘┌──────┬───────────────────┬─────────┐│編號│4│5│├──────┼───────────────────┼─────────┤│罪名│廢棄物清理法│廢棄物清理法│├──────┼───────────────────┼─────────┤│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有期徒刑3年8月│├──────┼───────────────────┼─────────┤│犯罪日期│99.07月間-│100.12月初-│││99.11.10│101.03.08│├──────┼───────────────────┼─────────┤│偵查(自訴)│彰化地檢│彰化地檢││機關年度案號│101年度偵字第9914號│101年度偵│││102年度偵字第633、701、2521、2996、│字第2443、6336號│││3460、3485、3530、3898、3916、4000、││││4197、4312、4319、4390、4401、4409、││││4416、4419號││├─┬────┼───────────────────┼─────────┤│最│法院│彰化地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2年度訴│103年度上訴││實││字第615號│字第1774號││審├────┼───────────────────┼─────────┤││判決日期│103.08.29│104.03.10│├─┼────┼───────────────────┼─────────┤│確│法院│彰化地院│臺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2年度訴│103年度上訴││決││字第615號│字第1774號││├────┼───────────────────┼─────────┤││判決確定│││││日期│103.09.30│104.03.28│├─┴────┼───────────────────┼─────────┤│是否為得易科│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彰化地檢103年度執│彰化地檢104年度執│││字第5959號│字第221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