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443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443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24431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務人 王明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⑴新臺幣壹拾肆萬壹仟捌佰柒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叁萬玖仟肆佰柒拾柒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⑵新臺幣玖拾萬肆仟叁佰零叁元,及其中新臺幣叁拾捌萬玖仟捌佰陸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8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4年8月13日
書記官戴錦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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