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原再易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原再易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再審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原再易字第2號再審原告 林岱 訴訟代理人 黃重鋼 律師
林詠嵐 律師 洪煜盛 律師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 王竑儐間 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提起再審之訴,經核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8萬6,850元〔計算式:(73+23+13+84)平方公尺×450元(土地公告現值)=86,850元,參第一審卷一第11頁之土地登記謄本及卷二第245頁之命補二審裁判費裁定〕,應徵再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七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2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李媛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4日
書記官林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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