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勞上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勞上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上字第46號上訴人 郭家菱 訴訟代理人 許書瀚 律師複代理人 簡瑋辰 律師上訴人 吳凱禎 訴訟代理人 陳家彥 律師
廖家瑜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9月14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院第9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2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官何君豪
法官高明德法官張文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2日
書記官劉文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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