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嘉簡字第560號
原 告 黃燦文
被 告 黃耀東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8月28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吳芙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28日
書記官李佳惠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嘉簡字第560號
原 告 黃燦文
被 告 黃耀東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8月28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吳芙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28日
書記官李佳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