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彰小字第641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
訴訟代理人 邱偉峰
黄卉綺
被 告 侯建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2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肆仟壹佰捌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伍
萬零伍佰元自民國一○八年六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8月27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胡佩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須以判決違背法令提起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8月27日
書記官石坤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