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簡字第1472號
上 訴 人 李秋槥
被上訴人 自造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姿君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6月21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即原告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經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18日裁定限令上訴人於收受裁定
後5日內補繳,此項裁定業於108年7月24日合法送達上訴
人,有送達證書1件在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
,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8月2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劉惠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8月28日
書記官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