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宜補字第112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志佶
訴訟代理人 張淑暖
上列原告與被告 朱芳佑 (原名 朱志雄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43,86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
,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
宜蘭簡易庭 法 官 劉致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謝佩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