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4年度北小字第277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   告 乙○○
            2樓
按「當事人不得為適用小額程序而為一部請求。但已向法院陳明
就其餘額不另起訴請求者,不在此
16定有明文,查上列原告與被告
事件,原告訴之聲明記載:「其餘精神撫慰金、懲罰性賠償等特
聲明保留」,顯有一部請求之情事。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五日內具狀陳明是否就其餘額不另起訴請求,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姚念慈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1  日
                 書 記 官 馬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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