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北小字第2675號
原 告 誠泰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楊阿溫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上午
十時三十分在台北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許紋華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曾春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