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6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6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619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文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9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文昭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由
一、受刑人吳文昭所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如附表所示之法院先後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因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係於裁判確定前所犯,與數罪併罰之要件核無不合,茲經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24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邰婉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1年9月24日
書記官謝金宏【附表受刑人吳文昭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4│5│├───────┼─────────┼─────────┼─────────┼─────────┼─────────┤│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0年7月24日│100年7月27日│100年10月3日│100年10月25日│101年1月12日│├───────┼─────────┼─────────┼─────────┼─────────┼─────────┤│偵查機關│士林地檢100年度毒│士林地檢100年度毒│板橋地檢100年度毒│板橋地檢101年度毒│士林地檢101年度毒││年度案號│偵字第1671號│偵字第1671號│偵字第6902號│偵字第1324號│偵字第388號│├───┬───┼─────────┼─────────┼─────────┼─────────┼─────────┤││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0年度審訴字第│100年度審訴字第│100年度易字第4044│101年度簡字第3456│101年度審簡字第││事實審││682號│682號│號│號│635號││├───┼─────────┼─────────┼─────────┼─────────┼─────────┤││判判│101年2月10日│101年2月10日│101年3月19日│101年5月24日│101年6月18日│││日期││││││├───┼───┼─────────┼─────────┼─────────┼─────────┼─────────┤││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案號│100年度審訴字第│100年度審訴字第│100年度易字第4044│101年度簡字第3456│101年度審簡字第││確定││682號│682號│號│號│635號││判決├───┼─────────┼─────────┼─────────┼─────────┼─────────┤││判決確│101年3月29日│101年3月29日│101年4月18日│101年6月16日│101年8月28日│││定日期││││││├───┴───┼─────────┼─────────┼─────────┼─────────┼─────────┤│備註│士林地檢101年度執│士林地檢101年度執│板橋地檢101年度執│板橋地檢101年度執│士林地檢101年度執│││字第2854號│字第2854號│字第8946號│字第7834號│字第347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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