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年度侵上訴字第4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年侵上訴字第4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侵上訴字第427號上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吳金水選任辯護人樓嘉君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金水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年捌月柒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吳金水前經本院認為犯對心智缺陷之女子為強制性交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100年3月7日執行羈押,至民國100年6月6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已經屆滿。嗣經第1次延長羈押,至民國100年8月6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雖撤銷原判決,改論處被告犯乘機性交罪,2罪,各處有期徒刑4年2月,並定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7年,並非最重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但因被告前有逃亡他國,經通緝後始被查獲之事實,本院認仍有逃亡之事實,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執行之情形,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
100年8月7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2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曾永宗
法官鍾宗霖法官任森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7月25日
書記官呂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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