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年聲字第8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免除繼續執行強制工作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88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成嘉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詐欺案件,聲請免除繼續執行強制工作(原判決案號:本院87年度上易字第934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100年度執聲字第5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成嘉犯詐欺罪所受之強制工作處分,免其繼續執行。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處分人即受刑人因詐欺案,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判決有期徒刑6年,並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2年確定後,送入勞動場所執行保安處分,茲執行機關以其執行已滿1年6月,考核其在場行狀良好,悛悔有據,認其強制工作之處分無繼續執行之必要,檢具事證,報經法務部100年6月17日法授矯字第1000111375號函示核准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並通知檢察官轉請法院裁定免予繼續強制工作之執行。
二、執行機關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以受處分人自98年9月19日執行起,已滿1年6月,考核其在場行狀良好,悛悔有據,認無繼續執行強制工作之必要,檢具事證,報經法務部100年6月17日法授矯字第1000111375號函示核准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並通知檢察官轉請法院裁定免予繼續強制工作之執行,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指揮書、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保安處分人成績記分總表、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免予繼續執行報告表、調查處理意見表各乙份附卷可憑。
三、本院審核上開文件,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25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莊秋桃
法官范惠瑩法官田平安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7月25日
書記官馬蕙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