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64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6452號債權人 朱長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宋志勛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利息利率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依據。(應付利息之債,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年息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203條定有明文。)
二、債務人宋志勛(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1年2月1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邱麗娟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