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3628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3628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36288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陳睿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柒萬玖仟零伍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陳睿誠於民國100年04月08日向債權人借款37
0,000元,約定自民國100年04月08日起至民國105年04月0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20.0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
2年08月29日止累計276,613元正未給付,其中262,
542元為本金;14,071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陳睿誠於民國100年11月14日向債權人借款10
0,000元,約定自民國100年11月14日起至民國103年11月14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20.0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
2年08月29日止累計71,946元正未給付,其中67,083元為本金;4,863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陳睿誠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
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2年08月05日止累計30,496元正未給付,其中29,160元為消費款;1,336元為循環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004),(005)所示之利息。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
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9月2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2年度司促字第36288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陳睿誠│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262542││8月30日││算之利息│││元│││││├──┼───┼─────┼──────┼──────┼───────┤│002│新臺幣│陳睿誠│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67083││8月30日││算之利息│││元│││││├──┼───┼─────┼──────┼──────┼───────┤│003│新臺幣│陳睿誠│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85%│││6101元││8月06日││計算之利息│├──┼───┼─────┼──────┼──────┼───────┤│004│新臺幣│陳睿誠│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8.85%│││18823││8月06日││計算之利息│││元│││││├──┼───┼─────┼──────┼──────┼───────┤│005│新臺幣│陳睿誠│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4236元││8月06日││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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