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家婚聲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家婚聲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宣告分別財產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家婚聲字第11號聲請人 張竹川 代理人 蔡憶鈴 律師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鄭昭君 間因宣告分別財產制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十七日本院所為103年度家婚聲字第11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5日
家事法庭法官薛嘉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5日
書記官張竣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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