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3年司簡調字第2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簡調字第227號聲請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代理人 賴昭文 代理人 張師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胡鈺 、 胡志龍 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強制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本件進入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請求相對人應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惟聲請人已具狀表示請求續行訴訟程序,有聲請人民國104年2月10日民事聲請狀一紙附卷可參,故可認為本件顯無調解成立之望。依前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毋庸經調解,本院將依法續行審理。
三、茲聲請人之起訴依法視為聲請調解,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規定,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4年2月12日
司法事務官許涴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