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97年度虎簡字第221號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
度調偵字第12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因過失傷害人,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
第284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
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
其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表明上訴理由
,向本庭(雲林縣○○鎮○○路○○巷○號)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3  日
     虎尾簡易庭法 官洪兆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姵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3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致重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2千元以下罰金。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