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97年度重小字第2467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丙○○即 楊氏美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97年8月6日言詞辯論終
結,並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台幣陸仟元及
自民國95年8月4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
。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新台幣貳萬元及自民國94
年11月4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
本件訴訟費用確定為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3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瑜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
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馬秀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