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重上字第9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重上字第9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上字第949號上訴人即被上訴人 王永智 訴訟代理人 王誼群 訴訟代理人 林辰彥 律師複代理人 許凱傑 律師
黃豐緒 律師 黃淑怡 律師被上訴人即上訴人 王文通
王秉義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志峯 律師共同複代理人 洪崇遠 律師
李安傑 律師被上訴人 王燦琪 訴訟代理人 謝庭恩 律師複代理人 徐欣瑜 律師
周信亨 律師被上訴人 王金吉 訴訟代理人 林殷佐 律師被上訴人 呂曉雯 (兼 吳麗紅王唯翰王冠凱 之承當訴訟人
林滿興 陳菊芳 (即 王鈺婷 之承當訴訟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鄭仁壽 律師被上訴人 王文樹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8年7月29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3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6月18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黃麟倫
法官賴劍毅法官陳君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18日
書記官郭姝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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