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聲字第3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312號聲請人 何湘淇 訴訟代理人呂秋𧽚律師複代理人 陳建宇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林和淳 、 邢寶珠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08年度上易字第407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108年度上易字第407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民國108年5月31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
二、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三、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為本院108年度上易字第407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下稱本案)之上訴人即原告,為能充分瞭解兩造於108年5月31日準備程序期日(下稱本件準備程序期日)之陳述內容,爰聲請交付本件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本案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惟依前揭規定,聲請人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爰併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6月18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陶亞琴
法官陳蒨儀法官廖慧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18日
書記官張佳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