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970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970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廣鄉儀器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立軒 相對人即債務人 徐紹傑
鄭昀萱 (原名 鄭雅蘋 )
一、債務人徐紹傑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仟柒佰伍拾玖萬玖仟壹佰陸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貳仟伍佰肆拾萬元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鄭昀萱(原名鄭雅蘋)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壹拾萬捌仟參佰參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貳佰萬元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並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6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