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交聲他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交聲他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開辯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交聲他字第3號聲請人即被告 姬長貴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本院105年度交易字第44號過失傷害案件,聲請再開辯論,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再開辯論狀所載。
二、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因涉犯過失傷害案件,,經本院開庭審理後於民國105年6月3日辯論終結,業經本院調閱105年度交易字第44號案卷確認無訛。聲請人雖具狀聲請再開辯論,然本院認上開案件並無再開辯論之必要,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聲請人之聲請尚難准許,應予駁回。聲請人於收受上開判決後,如有不服,得於10日內提起上訴,併此敘明。
中華民國105年6月29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官邱士賓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殷玉芬中華民國105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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