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交附民字第2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交附民字第2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交附民字第20號原告 呂慧文
鍾俐君 被告 姬長貴
可白清潔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珠嬌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5年度交易字第4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詳見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姬長貴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以105年度交易字第44號判決諭知無罪,揆諸上開說明,應判決駁回原告提起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又本件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6月29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官邱士賓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殷玉芬中華民國105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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