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2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2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字第218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另案於臺灣臺東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撤銷簡式審判程序,應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理由
一、公訴意旨認本件被告乙○○所犯為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核屬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而於98年4月1日裁定由受命法官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於當日辯論終結,嗣同案被告甲○○於98年4月10日始緝獲到案,復否認與被告乙○○共同為本案竊盜犯行,為免裁判歧異,是本院認有不宜為簡式審判程序之情形,應撤銷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而改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5月1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弘能
法官劉正偉法官陳鈺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沈茜庭中華民國98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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