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09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0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099號聲請人即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98年度訴字第579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提出新臺幣伍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被告甲○○前經本院執行羈押。茲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經核符合規定,准予提出新臺幣50,000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8年8月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蔡嘉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8年8月6日
書記官許倬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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