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26號原告宜蘭縣頭城鎮農會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被告丁○○○
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丁○○○、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978,202元,應繳裁判費30,50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29,502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2月23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郭淑珍正本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2月23日
書記官林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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