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原訴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移轉所有權登記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原訴字第13號原告 吳亮儀
吳瑛娜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信伍 律師被告顏氏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秀滿 訴訟代理人 蔣秉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所有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請兩造到院閱卷並就兩造於言詞辯論期日後之陳報狀及本院依職權調閱之地政機關函復資料於十四日內表示意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6月23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楊憶忠
法官李立青法官施伊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23日
書記官張坤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