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65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65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6572號債權人 譚裕俊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LAYUGANREADACANAY(芮)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發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1款規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次按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其以指印代簽名者,應由他人代書姓名,記明其事由並簽名,民事訴訟法第117條亦有明文。次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未敘明利息請求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依據,且聲請狀未有債權人之簽名或蓋章,經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21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且該裁定已於民國109年5月26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6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蘇芳旻附註:
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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