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原訴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原訴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移轉所有權登記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原訴字第13號上訴人即被告 顏氏 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秀滿 被上訴人即原告 吳亮儀
吳瑛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所有權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11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1萬8,81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8,132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8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楊憶忠
法官李立青法官施伊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12月29日
書記官張坤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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