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5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5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508號上訴人甲○○
乙○○丙○○上訴人與高雄縣農會因95年度訴字第508號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5,299,0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80,2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6月2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謝靜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6月28日
書記官鄭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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