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24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24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2140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聲請人即選任辯護人徐豐明律師
張榮作 律師被告甲○○
乙○○聲請人即上列2人選任辯護人張榮作律師被告 林佑任 男民國7
身分證統一住高雄縣路(在押)選任辯護人 沈志純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傷害致死案件,以選任辯護人之身分,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暨本院依職權裁定如下:
主文丙○○、甲○○、乙○○、林佑任各於提出新台幣伍萬元之保證金後,均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本件被告丙○○、甲○○、乙○○前經本院執行羈押。茲聲請人以被告選任辯護人之身分,聲請停止羈押,經核符合規定,准予提出新台幣(下同)5萬元之保證金後,均停止羈押。至被告林佑任雖未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惟本院認其羈押原因雖然存在,但具保已足以確保審判之進行,無羈押之必要,亦於提出5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6月2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明富
法官陳宛榆法官方百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6月30日
書記官郭素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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