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催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司催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催字第147號聲請人 李阿月 上列聲請人李阿月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李阿月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8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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