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單禁沒字第10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單禁沒字第1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禁沒字第100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盧菘宏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109年度聲沒字第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毛重為貳點壹捌陸捌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末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盧菘宏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以108年度毒偵字第165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事實,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又扣案之晶體1包(毛重為2.1868公克),經鑑驗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鑑定書1紙附卷為憑,足認上開扣案物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無訛。揆諸前揭說明,認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8月2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林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中華民國110年8月2日
書記官馬竹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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