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35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35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3546號債權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法定代理人 徐錫祥 上列債權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因與債務人 楊文儒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補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6份。中華民國110年4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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