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司拍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0年度司拍字第106號聲請人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上列聲請人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 林仕乾 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坐落彰化縣○○鎮○○段000○000○000○000地號土地及同段15建號建物之「最新第一類不動產登記謄本」(全部)。
(二)證明擔保借款已視為「全部到期」,並提出證明文件(如催告之存證信函及郵件回執等)。
★依聲請人提出之個人購屋借款借據第14條第2項所載,如以
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而主張全部借款到期,須經聲請人事先於合理期間以書面催告始得為之。惟未見聲請人提出任何證明。
中華民國110年8月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汪俊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