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撤緩字第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撤緩字第62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男21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聲請撤銷緩刑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94年度執聲字第8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聲請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受緩刑之宣告,緩刑期內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撤銷其宣告」,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三、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與卷附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認與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6月2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黃宣撫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4年6月30日
書記官鄭永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