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鳳小字第八一О號
原 告 丁○○
訴訟代理人 戊○○
被 告 丁南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己○○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報酬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貳仟玖佰捌拾捌元。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壹佰玖拾陸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其於八十九年三月間為被告代工椅子之座釘及背釘皮,因被告就貨號六
二四號貨品每只新台幣(下同)十五元計價的方式,誤以每只十三元計算,少付
一萬四千五百六十元,另被告於同年六月二日擅自以不良品名義扣款三萬五千九
百三十元,且對原告載送被告委託加工上開貨品運費每片應以二元計價,故以每
片一元計價,而扣款三萬二千四百九十八元。經原告請求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