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0年度南秩易字第7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裁定          九十年度南秩易字第七號
  聲請機關 台南市警察局第三分局
  被移送人 甲○○
右被處罰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南秩字第十八號裁定裁處
罰鍰,因逾期不繳納,聲請機關聲請易以拘留,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易以拘留伍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處罰人甲○○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裁處罰鍰新
台幣(下同)一萬二千元確定,惟被處罰人經合法送達執行通知單而逾期未完納
,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二十條第三項規定,聲請易以拘留等語,並提出執行通
知單送達證書為證。
二、經查,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而被處罰人應繳罰鍰一萬二千元,以
九百元折算一日,超過四千五百元,應以該罰鍰總額與五日之日數比例折算,應
易以拘留五日。
三、依社會秩序法第四三、依社會秩序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二十一條第一項
、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八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阮世賢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法院書記官李榮杰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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