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90年度潮簡字第221號民事裁定

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潮簡字第二二一號
  原   告 甲○○
  法定代理人  陳心網
右原告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新台幣(下同)壹拾貳萬陸仟壹佰捌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貳佰陸拾壹
元及補繳肆佰陸拾元之郵票,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五日內向本院潮州簡易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   日
                 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張以岳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嘉慶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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